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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本站已获北京市公安局网站审批登记

2011-02-26 03:10:19 来源:本站 浏览:12290
内容提要:审批号码:北京公安海网安备1101000609号

 

重 要 公 告

【北京公安】京公海网安备110108000609号

 

各读者、网友、邮友:

    你们好。

    我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第33号令》、《公安部关于对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备案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凡是在当地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互联网接入单位、信息服务单位及与国际互联网联网的单位均应在网络正式联通后到当地公安机关网安部门登记审批、备案。

      我站已于2011年2月25日正式获得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分局(服务器所在地)的网站行政审批和备案,获得审批号码:京公海网安备110108000609号(可在公安部或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网站审批验证中查询”京公海网安备110108000609号”之号码,进行有效验证)。

      特此公告。

    我站根据公安部、北京市公安局通知精神,落实履行以下责任和义务:

    1、落实以下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一)防范计算机病毒、网络入侵和攻击破坏等危害网络安全事项或者行为的技术措施;
(二)重要数据库和系统主要设备的冗灾备份措施;
(三)记录并留存用户登录和退出时间、主叫号码、账号、互联网地址或域名、系统维护日志的技术措施;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落实的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 82 号令、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落实具有以下功能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一)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
(二)使用内部网络地址与互联网网络地址转换方式为用户提供接入服务的,能够记录并留存用户使用的互联网网络地址和内部网络地址对应关系;
(三)记录、跟踪网络运行状态,监测、记录网络安全事件等安全审计功能。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 82 号令、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除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外,还应当落实具有以下功能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一)在公共信息服务中发现、停止传输违法信息,并保留相关记录;
(二)提供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的,能够记录并留存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发布时间;
(三)开办门户网站、新闻网站、电子商务网站的,能够防范网站、网页被篡改,被篡改后能够自动恢复;
(四)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具有用户注册信息和发布信息审计功能;(五)开办电子邮件和网上短信息服务的,能够防范、清除以群发方式发送伪造、隐匿信息发送者真实标记的电子邮件或者短信息。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 82 号令、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落实具有以下功能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一)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
(二)在公共信息服务中发现、停止传输违法信息,并保留相关记录;
(三)联网使用单位使用内部网络地址与互联网网络地址转换方式向用户提供接入服务的,能够记录并留存用户使用的互联网网络地址和内部网络地址对应关系。

    对拒不按照要求办理公安机关网站审批备案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公安机关将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33号令》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给予严厉处罚。


 

   附件:我站与北京市公安机关签订的《互联网信息网络安全承诺书》(摘抄)

1、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

2、接受公安分局的监督和检查,如实主动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和数据文件,积极协助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违法犯罪行为。

3、保证不利用国际互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不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4、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好网站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工作,设立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负责本网络的信息安全工作。

5、健全各项互联网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6、本单位(或个人)承诺不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A、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B、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C、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D、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E、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F、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G、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H、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I、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7、不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A、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B、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C、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D、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E、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8、当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留原始记录,并在24小时内向公安分局报告。

 

                                 集邮门户网

                    201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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