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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修订目录

2016-12-23 08:43:56 来源:国家邮政局 浏览:9700

      集邮门户网据国家局、中国邮政讯 近日,国家邮政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等3部门联合发布《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2007版禁寄物品指导目录进行了修订,将指导目录从原有的14项增加到“18+1(18类物品及其他)”项,载明物品从58种增加到188种,并将《危险化学品目录》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和国务院相关部门规定禁止寄递的上万种物品均纳入其中。《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首次明确了禁止寄递物品的概念内涵,将禁寄物品划分为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各类物品,危及寄递安全的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害性、感染性、放射性等各类物品,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等3个类别。 

禁止寄递物品目录

  一、枪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弹药

  1.枪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如手枪、步枪、冲锋枪、防暴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钢珠枪、催泪枪等。

  2.弹药(含仿制品):如子弹、炸弹、手榴弹、火箭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雾)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地雷、手雷、炮弹、火药等。

  二、管制器具

  1.管制刀具:如匕首、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

  2.其他:如弩、催泪器、催泪枪、电击器等。

  三、爆炸物品

  1.爆破器材:如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爆破剂等。

  2.烟花爆竹:如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彩药弹等烟花爆竹及黑火药、烟火药、发令纸、引火线等。

  3.其他:如推进剂、发射药、硝化棉、电点火头等。

  四、压缩和液化气体及其容器

  1.易燃气体:如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乙烯、丙烯、乙炔、打火机等。

  2.有毒气体:如一氧化碳、一氧化氮、氯气等。

  3.易爆或者窒息、助燃气体:如压缩氧气、氮气、氦气、氖气、气雾剂等。

  五、易燃液体

  如汽油、柴油、煤油、桐油、丙酮、乙醚、油漆、生漆、苯、酒精、松香油等。

  六、易燃固体、自燃物质、遇水易燃物质

  1.易燃固体:如红磷、硫磺、铝粉、闪光粉、固体酒精、火柴、活性炭等。

  2.自燃物质:如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钛粉等。集邮门户网讯

  3.遇水易燃物质:如金属钠、钾、锂、锌粉、镁粉、碳化钙(电石)、氰化钠、氰化钾等。

  七、氧化剂和过氧化物

  如高锰酸盐、高氯酸盐、氧化氢、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氯酸盐、溴酸盐、硝酸盐、双氧水等。

  八、毒性物质

  如砷、砒霜、汞化物、铊化物、氰化物、硒粉、苯酚、汞、剧毒农药等。

  九、生化制品、传染性、感染性物质

  如病菌、炭疽、寄生虫、排泄物、医疗废弃物、尸骨、动物器官、肢体、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十、放射性物质

  如铀、钴、镭、钚等。

  十一、腐蚀性物质

  如硫酸、硝酸、盐酸、蓄电池、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

  十二、毒品及吸毒工具、非正当用途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非正当用途的易制毒化学品

  1.毒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如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吗啡、海洛因、可卡因、大麻、甲基苯丙胺(冰毒)、氯胺酮、甲卡西酮、苯丙胺、安钠咖等。

  2.易制毒化学品:如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麻黄素、伪麻黄素、羟亚胺、邻酮、苯乙酸、溴代苯丙酮、醋酸酐、甲苯、丙酮等。

  3.吸毒工具:如冰壶等。

  十三、非法出版物、印刷品、音像制品等宣传品

  如含有反动、煽动民族仇恨、破坏国家统一、破坏社会稳定、宣扬邪教、宗教极端思想、淫秽等内容的图书、刊物、图片、照片、音像制品等。

  十四、间谍专用器材

  如暗藏式窃听器材、窃照器材、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和截收器材等。

  十五、非法伪造物品

  如伪造或者变造的货币、证件、公章等。

  十六、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物品

  1.侵犯知识产权:如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图书、音像制品等(集邮门户网讯)。

  2.假冒伪劣:如假冒伪劣的食品、药品、儿童用品、电子产品、化妆品、纺织品等。

  十七、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如象牙、虎骨、犀牛角及其制品等。

  十八、禁止进出境物品

  如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他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者其他物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

  十九、其他物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载明的物品和《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载明的第一、二类病原微生物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寄递企业主体责任,要求寄递企业在其营业场所广泛宣传《规定》内容及相关指导目录;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防止禁寄物品进入寄递渠道;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强化从业人员对禁寄物品的防范意识和处置能力;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安排具备专业技术和技能的人员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针对寄递企业违法收寄禁寄物品的行为,《规定》明确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规定,对于及时发现、报告禁寄物品,或者有效避免、减少寄递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邮政管理等部门可依法给予表彰。 

    对于寄递用户的安全保障义务,《规定》明确,用户交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寄物品的规定,不得交寄禁寄物品,不得在邮件、快件内夹带禁寄物品,不得将禁寄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其他物品交寄。□仲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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